
第一條 合同構成
華安附加團體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僅在投保了保險人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團體人身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附加。
本附加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被保險人
與主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一致。
第三條 投保人
與主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致。
第四條 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險保險金的受益人與主險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相同。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且在主險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險人因遭受主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在治療地社會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yī)院住院治療,保險人按其實際住院天數以及投保時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日住院津貼標準給付住院津貼金。
無論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而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均按規(guī)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金,但在保險期間內對同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的住院津貼給付天數以90天為限,累計住院津貼給付的天數以180天為限,當累計住院津貼給付天數達到180天時,本附加險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條 責任免除
(一)主險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免除。
(二)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住院津貼保險金責任。
第七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險的保險期間與主險保險期間一致。
第八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險按份投保,每一被保險人的投保份數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每份本附加險住院津貼給付標準為每日10元。
每份保險的保險費根據保險費率確定。保險費必須在投保時一次交清。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申請給付住院津貼時,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險、附加險的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
2、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3、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人事證明或聘用合同;
4、社會醫(yī)療保險主管機構指定醫(yī)院出具的住院醫(yī)療診斷證明、出院小結、病歷;
5、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本合同與主險合同的關系
(一)主險合同終止時,本合同同時終止,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險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險人參照主險合同有關規(guī)定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保險費。
(三)若本合同條款與主險合同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合同條款為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主險合同相應條款執(zhí)行。
釋義
住院: 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經醫(y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并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xù)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的正式病房進行治療的,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崎T診、其他非正式病房和不合理的住院。若被保險人非治療需要離開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yī)院十二小時以上,視為自動離開醫(yī)院,保險人僅對該日以前住院治療負保險責任。
同一次住院:與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與下次入院間隔未超過30天的再次住院視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