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附加合同的訂立和構成
華安附加電梯意外身故保險僅在投保了保險人短期人身意外保險的基礎上附加,華安附加電梯意外身故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附加于保險人短期人身意外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險合同”)。
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與主險合同規(guī)定一致。
(二)被保險人:凡持有效主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且在主險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險人因出入或乘坐電梯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的該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人按本合同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后,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一)主險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免除。
(二)因被保險人在電梯發(fā)生損壞或故障未經修復或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的情況下使用電梯所致事故,保險人不承擔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發(fā)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保險人將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三)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與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一致。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金額由保險人、投保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費根據(jù)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費須在投保時一次交清。
第七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身故后,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 主險及附加險的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原件;
3. 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
4. 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醫(yī)療機構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醫(yī)學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 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 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本合同與主險合同的關系
(一)主險合同終止時,本合同同時終止,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險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險人參照主險合同有關規(guī)定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保險費。
(三)若本合同條款與主險合同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合同條款為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主險合同相應條款執(zhí)行。
第九條 釋義
電梯:指設計專為載運人員的箱型升降電梯,但不包括電扶梯、貨梯、汽
車升降梯、其它升降器具、非載客專用及未經完工驗收的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