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障范圍
華安“福滿堂”家庭財產保險為組合銷售保險產品(以下簡稱“本組合保險”),所涉險種有華安家庭財產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和六種附加險,附加險包括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盜搶險、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漬險、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家用電器用電安全險、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險、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額外租房費用/租金損失保險條款、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具體保障范圍詳見本保單所附保險條款。
二、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組合保險產品保險合同由本說明、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xié)議構成。
本說明作為所附保險條款的補充。若保險條款與本說明不一致,則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說明為準。
若主險條款與附加險條款的內容互有沖突,則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三、保險標的特別擴展
現(xiàn)金和首飾(金銀、珠寶、玉器、鉆石及制品)可在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盜搶險中獲得保障。
四、保險金額和免賠率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投保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所附條款中對最高賠償限額有約定的從約定。
約定的保險金額在法定節(jié)假日自動增加10%。
本保險設絕對免賠,絕對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五、保險費的交納
投保人可選擇一次性交清或按月分期支付保險單所示的保險費。
如投保人選擇一次性交清保險費而未交清的,則本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如投保人選擇按月分期支付保險費,首期須繳納兩個月保險費,對于首期未支付的,本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投保人選擇按月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每期保險費須在保險費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自保險費到期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收到保險費,則本合同自保險費到期日第三十一日起中止效力,對于中止效力期間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費記賬日收到投保人的保險費,則本保險合同自該記賬日起恢復效力。如自本保險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個保險費記賬日保險人仍未收到保險費,本合同自該保險費記賬日起終止效力。
六、續(xù)保
在每一個保單周年日,如您我雙方無異議,本組合保險將自動續(xù)保,如果您不愿續(xù)保,應在保單周年日前至少十五天書面或電話通知我方。
如果我方不同意續(xù)保,則我方將在保單周年日之前至少三十天書面通知您。
本合同自動續(xù)保后,保險期間在原保險期間基礎上相應順延一年。
七、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
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生了變更,請以書面或電話的形式通知我們,以便于我們及時為您變更保險合同上的相關信息。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等發(fā)生變化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保險單上最后注明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您。
八、合同內容變更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您我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我方將會給您方寄送批改單證。
釋義
在本說明中,下列用語具有如下特定的含義:
您:指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投保人。
我方: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屬各分支機構。
保險費到期日:指本組合保險項下應付保險費的日期。本組合保險保險期間起始日為第一個保險費到期日。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沒有和生效日期相對應的那一天,那么該月份的最后一日為保險費到期日。
保險費記帳日:指從指定帳戶劃撥本組合保險項下應付保險費的日期。
法定節(jié)假日:法定節(jié)假日是指國家法律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用以開展紀念和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法定節(jié)假日共計十一天,具體如下:新年,放假一天(一月一日);春節(jié),放假三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勞動節(jié),放假一天(五月一日);國慶節(jié),放假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清明節(jié)、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各放假一天。其中農歷節(jié)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如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調整,則相應變更。
華安家庭財產保險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華安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xié)議構成。
保險標的
第二條 被保險人自有、租用或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保管的,座落于本合同列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室內裝潢;
(二)室內財產:
1、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第三條 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現(xiàn)金、金銀、珠寶、玉器、鉆石及制品、首飾;
(二)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各類收藏品等珍貴財物;
(三)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四)交通工具、日用消耗品(含煙、酒、食品及藥品)、養(yǎng)殖物及種植物;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表、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于從事工商業(yè)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yè)的房屋;
(七)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財產;
(八)違章建筑、臨時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九)國家有關部門征用、占用的房屋、危險建筑以及處于危險狀態(tài)下的房屋;
(十)其他不屬于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本合同列明的家庭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四)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搶救保險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度內負責賠償。
第六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負責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恐怖活動、反恐怖活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因建筑物未達到國家建筑質量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所致保險財產損失;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宿人員、雇傭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
第八條 下列各項損失或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fā)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二)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三)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四)不在本保險標的范圍以內的財產損失;
(五)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
第九條 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按約定交納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等方面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載明的事項發(fā)生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xiàn)場,允許并且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三)事故證明;
(四)損失清單、發(fā)票和費用單據(jù);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在分項目列明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保險人一次財產損失賠償金額達到本合同保險金額或累計財產損失賠償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經雙方商定后進行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從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shù)?,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之日起,依法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shù)臋嗬?br />
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成立后,未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不得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成立后,如果投保人對保險不滿意,可以選擇退保。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接到書面、傳真或電話退保申請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
投保人在投保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退保的,保險人將全額退還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
投保人在投保之日起二十日后要求退保的,如果投保人選擇的繳費方式為月繳,則本合同將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之日后的第一個保險費到期日起終止效力,保險人不再退還任何保費。如果投保人選擇年繳,保險人于收到下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 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
3. 保險費發(fā)票;
4. 投保人身份證明。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釋義: 未滿期凈保費: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shù)/保險期間天數(shù))] ×(1-20%)。經過天數(sh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在主險合同載明的地址范圍內,室內財產由于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并經公安部門確認的盜竊、搶劫行為所致直接損失,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的家屬、雇傭人員、同住人、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所致的損失;
(三)因門窗未鎖而遭盜竊所致的損失;
(四)因無外來明顯盜竊痕跡、窗外鉤物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室內裝潢、家用電器、家具、衣物和床上用品,文體娛樂用品,以及其他生活用具(包括門、窗、鎖)的保險金額以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但便攜式類用品除外;
(二)現(xiàn)金、金銀珠寶、首飾及基本保障承保范圍內的便攜式類用品(手提電腦、手機、電子記事本、攝像機、照相器材、收音機等)合計最高保險金額以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漬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若主險合同載明地址的室內財產由于被保險人室內的自來水管、下水管、暖氣管(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鄰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險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私自改動原管道設計造成的損失;
(二)施工致使室內自來水管、下水管或暖氣管(片)破裂水流外溢造成的損失;
(三)因管道試水、試壓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財產損失;
(四)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家用電器用電安全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致使電壓異常而引起主險合同載明地址的家用電器的直接損毀,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供電線路因遭受主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襲擊;
(二)供電部門的施工失誤;
(三)供電線路發(fā)生其他意外事故。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以及違章用電、偷電或錯誤接線造成家用電器的損毀;
(二)家用電器超負荷運行、自然磨損、固有缺陷、原有損壞、用電過度、自身發(fā)熱以及超過使用年限后的損壞;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保障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如果與被保險房屋相連的門窗玻璃、屋頂玻璃及固定在家具上的以及室內裝飾用玻璃、鏡子因意外事故單獨破碎,保險人在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本附加保險對以下?lián)p失不負責賠償:
(一)玻璃因年久老化或氣候變化出現(xiàn)裂紋;
(二)手鏡 。
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額外租房費用/租金損失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房屋因本保險主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遭受損失而不能居住,在本條款項下,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在外臨時租房的額外費用或房屋無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損失。
第二條 賠償限額
本附加保險的賠償金額、最高賠償期限、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以保險單中載明的為準。
華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在保險期限內,在主險合同載明的地址范圍內(包括被保險房屋專屬的天臺、庭院)因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保險人在本保險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對被保險人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抗辯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的支付的費用,保險人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保險單中列明的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為限。
(三)在保險期限內,第三者在被保險人的被保險房屋內因意外事故受傷,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緊急救助費用,保險人在本保險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傭人員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在被保險人未保險的房屋內發(fā)生的意外事故導致的對第三者的責任;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精神失常;
(五)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傷害索賠;
(六)飼養(yǎng)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七)燃放煙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和費用;
(八)懲罰性賠償及罰款;
(九)各種間接損失及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私自承諾的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第三者累計賠償責任以保險單中列明的賠償限額為限,不因被保險人數(shù)量、受傷人員數(shù)量及提出索賠的次數(shù)而改變。
第四條 賠償處理
發(fā)生本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承諾。被保險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所訂立一切協(xié)議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一次或累計賠償?shù)慕痤~達到保險單列明的賠償限額時,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釋義:
1、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突發(fā)性事件。
2、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寄居人員以外的人。
3、家庭成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