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則
第一條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A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xié)議構成。
保險對象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以所購房屋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或住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投保本保險。
本保險的投保人即為被保險人。
借款人多于一人時,被保險人也可以多于一人。
保險財產
第三條 本合同的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
房屋的附屬設施、室內裝潢及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范圍內。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合同列明的保險財產損失的,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風、暴雨、臺風、龍卷風、洪水、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崖崩、突發(fā)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度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恐怖活動、反恐怖活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核子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為或執(zhí)法行為;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嘯;
(五)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六)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筑物沉降、自然磨損、正常維修;
(七)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導致房屋地基下沉、裂縫、倒塌;
(八)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
第八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和逾期利息;
(二)訴訟費用、事故處理費用及其它費用;
(三)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
(四)保險財產因使用、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十條 保險金額可按以下方式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但投保時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抵押貸款本金:
(一)房屋購置價;
(二)成本價;
(三)市價;
(四)評估價;
(五)借款額;
(六)其它價。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 保險費根據保險金額和相應的保險費率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以保險單上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變更、保險財產使用性質改變或其它保險重要事項變更導致保險財產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xiàn)場,允許并且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三)事故證明;
(四)損失清單、發(fā)票和費用單據;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賠償:
(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標的出險時實際價值的,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標的出險時實際價值;
(二)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標的出險時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出險時實際價值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出險時實際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出險時實際價值。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出險時實際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出險時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出險時實際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九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并在從賠款中扣除。
第三十條 保險人賠償時,按照被保險人與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書面協(xié)議,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或貸款銀行。
第三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它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之日起,依法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可以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保險人相應增收或退還該部分的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投保人可以書面申請?zhí)崆敖獬竞贤?br />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正本;
2、保險費收據或發(fā)票;
3、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清償證明;
4、解除合同申請書;
5、投保人的身份證明。
(二)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按照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的退保金計算規(guī)則,自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退保金。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退保金計算規(guī)則
期間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5年 | 6年 | 7年 | 8年 | 9年 | 10年 |
系數1 | 0.99 | 1.95 | 2.89 | 3.81 | 4.70 | 5.58 | 6.43 | 7.26 | 8.07 | 8.86 |
系數2 | 0.73 | 1.44 | 2.14 | 2.82 | 3.48 | 4.13 | 4.76 | 5.37 | 5.97 | 6.56 |
期間 | 11年 | 12年 | 13年 | 14年 | 15年 | 16年 | 17年 | 18年 | 19年 | 20年 |
系數1 | 9.63 | 10.39 | 11.12 | 11.84 | 12.54 | 13.22 | 13.88 | 14.53 | 15.16 | 15.78 |
系數2 | 7.13 | 7.69 | 8.23 | 8.76 | 9.28 | 9.78 | 10.27 | 10.75 | 11.22 | 11.68 |
期間 | 21年 | 22年 | 23年 | 24年 | 25年 | 26年 | 27年 | 28年 | 29年 | 30年 |
系數1 | 16.39 | 16.97 | 17.55 | 18.11 | 18.65 | 19.19 | 19.71 | 20.21 | 20.71 | 21.19 |
系數2 | 12.13 | 12.56 | 12.56 | 13.40 | 13.80 | 14.20 | 14.58 | 14.96 | 15.32 | 15.32 |
注:期間是指保險期間或剩余期間。
退保金=總保險費×剩余期間對應的系數2÷保險期間對應的系數1
其中:
1、剩余期間=保險期間-已承保期間
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已承保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2、當期間為非整數年時,系數的確定方法如下:
設期間為s年t月,則:
期間為s年t月所對應的系數=s年對應的系數+(s+1年對應的系數-s年對應的系數)×t÷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