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被保險人簽訂了符合以下條件的貸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
(一)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
(二)貸款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幣;
(三)貸款需具有明確用途,且不得用于消費性車輛購買、個人住房按揭,不得用于股票投資、經(jīng)濟實體的注冊資本金或其他權(quán)益性投資,不得用于任何國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條 凡經(jīng)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貸款業(yè)務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gòu)和信托公司,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nèi),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險人對投保人未償還的前述逾期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nèi),投保人在貸款合同到期時仍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但拖欠任何一期欠款未達到第四條所述期限要求的,對投保人未償還的逾期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 無論貸款合同如何約定,保險人認定投保人的還款順序為:
(一)先償還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償還未逾期欠款;
(二)對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發(fā)生的先后順序依次償還。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身故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未履行還款義務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 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險人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的貸款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被撤銷、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或未實際履行的;
(二)被保險人違反有關貸款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而發(fā)放貸款;
(三)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惡意串通,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第九條 按本合同中載明的絕對免賠率計算出的免賠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和免賠率
第十條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根據(jù)貸款合同中所約定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絕對免賠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費
第十二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根據(jù)費率表的標準計收。保險費繳納方式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于本合同中載明。保險費的支付優(yōu)先于貸款合同項下所有債務的償還。
保險費=保險金額×基準月度費率×保險期間(月)×客戶評級調(diào)整系數(shù)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保險期間自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貸款合同約定的、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險單載明起訖時間為準,但最長不超過三年。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jié)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投保人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保險人對其資信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lián)系方式、工作單位的,應在變更后七日內(nèi)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人應當及時調(diào)查、了解和監(jiān)督本合同項下相關貸款的使用情況。被保險人如發(fā)現(xiàn)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知道發(fā)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四十八小時內(nèi)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jīng)過和損失情況;
(三)妥善保護及存留保險事故的相關證據(jù),允許并且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diào)查。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未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被保險人應及時做好對欠款的催收工作并保留催收記錄。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復印件;
(二)索賠申請書;
(三)貸款合同;
(四)被保險人催收記錄及截至索賠日投保人未還貸的數(shù)據(jù)清單;
(五)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并能證明損失性質(zhì)、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 發(fā)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保險人在扣除按保險單中載明的絕對免賠率計算出的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金額。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quán)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在取得保險賠償金的同時應將相應的追償權(quán)益書面轉(zhuǎn)讓給保險人,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追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投保人取得清償?shù)模kU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取得的清償金額。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投保人請求清償貸款余額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條 在保險期間內(nèi),投保人未還清應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提前還清應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本合同終止。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保險費:
(一)保險單正本;
(二)被保險人提供的還清應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書面證明。
第三十一條 保險人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已繳納的保險費: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總保費的15%計算應付手續(xù)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日比例計算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應付保險費;
若應付手續(xù)費或應付保險費低于投保人已繳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應退還其差額;若應付手續(xù)費或應付保險費高于投保人已繳納的保險費,投保人應補交其差額。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gòu)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gòu)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釋義
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的全部應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罰息、復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