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二條 依據(jù)合法有效的合同產(chǎn)生的貨幣債務的債務人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貨幣債務的債權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專指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并經(jīng)保險人承保的合同(下稱“債務合同”)中所約定的歸還貨幣債務義務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并在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的約束下,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該合同項下投保人應償還但未償還的貨幣債務。
責任免除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債務合同或附屬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撤銷或解除、未實際履行的;
(二)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險人擅自變更債務合同或其擔保合同,實質上增加保險人風險的。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輻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嘯、水災、火災、暴風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五)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惡意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賠償金;
(二)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期間
第九條 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債務合同項下投保人應償還的貨幣債務中,經(jīng)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的保險人承保金額,具體金額在保單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人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債務合同中約定的歸還貨幣債務義務時,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三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也應當在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訂立時一次性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始終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盡職盡責地履行債務合同及附屬合同約定的職責與承諾,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證債務合同的正常執(zhí)行,不因本保險合同的存在而放棄應有的審慎或怠于行使權利。
第十六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如發(fā)現(xiàn)投保人存在不履約風險,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和保險人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或消除上述風險。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依法行使追索權時(包括實現(xiàn)抵押權、實現(xiàn)質押權、提起訴訟要求投保人及債務保證人履行償付責任等),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允許保險人全程參與。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的賠償按照投保人依債務合同的約定應償還但未償還的貨幣債務金額,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保險責任終止,但不退還保險責任終止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未還清貨幣債務前,投保人不得申請退保;投保人提前還清貨幣債務的,可申請退保。
釋義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貨幣債務】是指以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為標的的債務。